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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美、星星工艺品厂城市征收土地通告

( 2007-04-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2003年度第五批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即闽政文〔2003106号)和厦府〔2003〕地257号文的批复,决定征收海沧街道办囷瑶村委会、海沧村委会集体土地514748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项目用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地单位:厦门海沧土地开发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佳美、星星工艺品厂
征地面积: 514748
(平方米)

用  途:城市建设
被征收单位:囷瑶村委会、海沧村委会
实施征地单位:厦门海沧土地开发有限公司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2003〕地257号文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厦府〔2005179号、厦府办〔2005213号文及厦海政办〔20056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6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清点补偿后的地上物归征地单位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七、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四月十七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418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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