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厦门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即国土资函﹝2000﹞551号),业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征收海沧锦里村委会、囷瑶村委会集体土地144728.83平方米,收回国有土地7360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项目用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地单位: 兴海发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海沧镇2号工业园
用 途: 城市建设
征地面积: 152088.83
(平方米)
被收地单位: 囷瑶村委会、锦里村委会
实施征地单位:海沧区海沧街道征地办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2001﹞地46号文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收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文、厦府〔2005〕179号文、厦府办〔2005〕213号文及厦海政办﹝2005﹞6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4月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清点补偿后的地上物归征地单位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七、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三月五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3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