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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溪西客明珠(安置房)”等项目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厦府〔2006〕364号)

( 2006-11-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区2006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即闽政文﹝2006﹞321号文,决定征收集美区国有建设用地99606平方米,后溪镇崎沟村集体土地51789平方米、英村村集体土地3409平方米、后溪村集体土地3586平方米、后溪镇农场集体土地2449平方米,杏林街道杏林村集体土地3779平方米,合计征收土地164618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收单位

项目名称

用途

征收面积
(平方米)

被征收单位

实施征地单位

集美区建设局

后溪西客明珠(安置房)

拆迁安置房

51789

崎沟村

集美区后溪镇人民政府

集美区建设局

后溪孙坂路西南侧安置房

拆迁安置房

3586

后溪村

集美区后溪镇人民政府

2449

后溪镇农场

81946

国有建设用地

集美区人民政府

220KV英春变电站

供电设施

3409

英村村

集美文教区管理委员会

17660

国有建设用地

集美区人民政府

110KV园博园变电站

供电设施

3779

杏林村

集美文教区管理委员会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门市测量队出具的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征收补偿标准:厦府〔2005〕179号文、厦府办〔2005〕213号文及集府〔2005〕102号文执行。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村委会或农场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被征收的土地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七、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十一月六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11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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