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关于厦门市翔安区2006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即闽政文〔2006〕256号)和厦府〔2006〕地394号文批复,决定征收位于翔安区新店镇新店村、祥吴村、湖头村委会土地85982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用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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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单位 |
项目名称 |
用途 |
征地面积 (平方米) |
被收地单位 |
实施征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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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 |
翔安新城区中小学项目 |
城市建设 |
85982 |
新店镇新店、祥吴、湖头村委会 |
翔安区人民政府 |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出具的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厦府〔2005〕179号、厦府〔2005〕213号、厦府〔2005〕23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持土地权属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地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清点补偿后的地上物归征地单位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七、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10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