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关于厦门市2003年度第五批次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即闽政文﹝2003﹞106号)和厦府﹝2003﹞地257号文批复,决定征收位于海沧投资区海沧街道办囷瑶村委会、海沧村委会集体土地514748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项目用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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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单位 |
项目名称 |
用途 |
征收面积(平方米) |
被征收单位 |
征地实施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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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沧土地开发有限公司 |
佳美、星星工艺品厂开发用地 |
城市建设 |
514748 |
海沧街道办囷瑶村委会、海沧村委会 |
海沧征地拆迁公司 |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2003﹞地257号文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厦府〔2005〕179号文、厦府〔2005〕213号文及厦海政办〔2005〕6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6年10月1日止,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所在地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地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清点补偿后的地上物归征地单位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七、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八月二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8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