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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青路以北宾馆开发用地”城市建设征收土地通告(厦府〔2006〕31号)

( 2006-02-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国土资源部《关于厦门市2003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即国土资函〔2003〕195号)和厦府﹝2003﹞地542号文批复,决定征收海沧镇石塘村土地202667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项目用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地单位
项目名称
用途
征地面积(平方米)
被征地单位
实施征地单位
海沧土地开发有限公司
马青路以北宾馆开发用地
城市建设
202667
海沧镇石塘村
海沧征地拆迁公司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2003〕地542号文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收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文、厦府〔2005〕179号文、厦府办﹝2005﹞213号文及厦海政办﹝2005﹞6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或农场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用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清点补偿后的地上物归征地单位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七、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二月八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2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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