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国土房海〔2007〕11号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海沧分局
关于市委党校新校建设用地征地预先通告
根据厦发改投资[2006]384号文,在(2007)厦规海用地第001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范围内,拟征收东孚镇过坂村委会、洪塘村委会集体土地13.52977公顷,作为市委党校新校项目建设用地。依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厦门市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8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9号)、《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指导意见》(厦府办[2005]213号)、《厦门市海沧区完善征地拆迁政策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厦海政办[2005]68号)及征地拆迁有关规定,特发布征地预先通告如下:
一、 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地单位:中共厦门市委党校。
被征地单位:过坂村委会、洪塘村委会。
实施征地拆迁单位:东孚镇政府。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2007)厦规海用地第001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范围为准。
三、征地单位必须依照《厦门市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及厦门市征地的有关规定实施征地前期工作。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预先通告。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 城市建设 征地 预先 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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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征地拆迁办、海沧区政府、区建设局、区征地办、东孚镇镇府、过坂村委会、洪塘村委会、中共厦门市委党校、存档。
共印 份 |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海沧分局办公室 2007年5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