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国土房海〔2007〕23号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海沧分局
关于厦门海沧文圃山陵园建设用地征地 预先通告
根据厦海发投资函[2007]129号文,在(2007)厦规海用地第0065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范围内,拟征收海沧区古楼农场集体土地23.8032公顷,作为厦门海沧文圃山陵园项目建设用地。依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厦门市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8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9号)、《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指导意见》(厦府办[2005]213号)、《厦门市海沧区完善征地拆迁政策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厦海政办[2005]68号)及征地拆迁有关规定,特发布征地预先通告如下:
一、 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地单位:厦门海沧文圃山陵园开发有限公司。
被征地单位:海沧区古楼农场。
实施征地拆迁单位:厦门海沧征地拆迁有限公司。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2007)厦规海用地第0065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范围为准。
三、征地单位必须依照《厦门市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及厦门市征地的有关规定实施征地前期工作。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农场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预先通告。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海沧分局
二00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 城市建设 征地 预先 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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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征地拆迁办、海沧区政府、区建设局、区征地办、海沧区古楼农场、厦门海沧文圃山陵园开发有限公司、厦门海沧征地拆迁有限公司、存档。
共印 份 |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海沧分局办公室 2007年9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