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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市液化天然气利用工程输气干线工程建设用地征地预先通告

( 2007-07-05)

关于厦门市液化天然气利用工程输气干线

工程建设用地征地预先通告

 

根据厦发改产业[2006]57号批文,位于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范围内总用地面积约203253平方米土地及附着物需征收和拆迁,作为“厦门市液化天然气利用工程输气干线工程”建设用地。依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厦门市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8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9号)、《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厦府办[2005]213号)及有关规定,我局特发布征地预先通告如下:

一、用地单位:厦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地址:厦门市湖滨南路515层,联系电话:2221467,邮政编码:361004

二、征地单位: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地址:湖滨北路78号兴业大厦19层,联系电话:5315888,邮政编码:361012

三、被征地单位:集美区三社村、灌南工业开发区、前场村、铁山居委会、上头亭社区、岩内村、东宅村、后安村、天马华侨农场、英村村、崎沟村、兑山村、西亭村、锦园村、井城村;海沧区洪塘村、凤山村、贞岱村、三忠村、龙西村、石浔村、龙东村、下墩村、浦头村、西浦村;翔安区洪溪村、内官村、何厝村。

四、征地实施单位:集美区人民政府,地址:集美区银江路168号;海沧区人民政府,地址:海沧区湖滨路9号;同安区人民政府,地址:同安区银湖路;翔安区人民政府,地址:新店镇祥吴村。

五、征地范围:以实地放样为准。

六、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71015,严禁在用地范围内改变地类地貌、抢种种植物、抢养养殖物、抢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七、用地单位和实施单位必须依照《厦门市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厦府[2005]176号、厦府[2005]179号及厦府办[2005]213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实施征地拆迁前期工作。

八、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对拟征土地的用途、面积、补偿标准等事项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要求举行听证的,请在本通告送达5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书面申请,期限内未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原土地使用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预先通告。

 

 

 

 

二ΟΟ七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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