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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鑫阳光通信服务中心建设用地征地预先通告

( 2007-05-16)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关于鑫阳光通信服务中心建设用地

征地预先通告

 

根据(2006)厦规用地第0057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位于(县后)现为坂尚社区居委会范围内占地面积4514.474平方米的土地及附着物需要征收和拆迁,作为“厦门鑫阳光通信服务中心”建设用地。依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厦门市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8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9号)、《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厦府办[2005]213号)及征地拆迁有关规定,我局特发布征地预先通告如下:

一、              征地单位:厦门鑫阳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厦门市槟榔路17F,联系电话:5650888,邮编:361009

二、              被征地单位:湖里区坂尚社区居委会,地址:湖里区坂尚社区居委会,联系电话:5795180,邮编:361009

三、实施征地单位:厦门恒谊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思明区莲前西路859号莲前大厦1203室,联系电话:5289781,邮政编码:316009

四、征地范围:以实地放样为准。

五、自本预告发布之日起至2007930止,严禁在被征地范围内改变地类地貌、抢种种植物、抢养养殖物、抢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征地单位必须依照《厦门市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及厦门市征地的有关规定实施征地前期工作。

七、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对拟征土地的用途、面积、补偿标准等事项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要求举行听证的,请在本通告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书面申请。期限内未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预先通告。

 

 

 

 

二ΟΟ七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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