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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禄花园(卢厝安置房)建设用地征地预先通告(厦国土房〔2006〕133号)

( 2006-04-30)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关于金禄花园(卢厝安置房)建设用地

征地预先通告

 

根据厦发改投资[2006]92号文、(2005)厦规用地第0072号、(2006)厦规选址第0097号,位于湖里区枋湖社区卢厝村范围内占地面积69438.94平方米的土地及附着物需要征收和拆迁,作为金禄花园(卢厝安置房)建设用地。依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厦门市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8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9号)、《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厦府办[2005]213号)及征地拆迁有关规定,我局特发布征地预先通告如下:

一、征地单位:湖里区建设局,地址:湖里大道24号太阳岛大厦8楼,联系电话:5600188,邮政编码:361006

二、被征地单位:湖里区枋湖社区居委会,联系电话:5772765,邮政编码:361009。湖里区坂尚社区居委会,联系电话:5783382,邮政编码:361009

三、实施征地单位:湖里区建设局,地址:湖里大道24号太阳岛大厦8楼,联系电话:5602883,邮政编码:361006

四、征地范围:以实地放样为准。

五、自本预告发布之日起至20061231止,严禁在被征地范围内改变地类地貌、抢种种植物、抢养养殖物、抢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征地单位必须依照《厦门市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及厦门市征地的有关规定实施征地前期工作。

七、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对拟征土地的用途、面积、补偿标准等事项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要求举行听证的,请在本通告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书面申请。期限内未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预先通告。

 

 

 

 

二00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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