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国土房海〔2007〕17号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海沧分局
关于海沧港区1#泊位开发项目建设用地
的补偿通告
根据厦府[2005]地81号文批复,决定拨用位于海沧港区的国有土地392737.6平方米,其中未征126816.117(含居民点用地),作为海沧港区一期工程1#泊位项目建设用地。依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厦门市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8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9号)、《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指导意见》(厦府办[2005]213号)、《厦门市海沧区完善征地拆迁政策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厦海政办[2005]68号)及征地拆迁有关规定,特发布用地补偿通告如下:
一、用地单位:厦门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厦门市湖里区东渡路127号,联系电话:5829801,邮政编码:361012。
二、实施补偿单位:厦门鹭路欣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地址:厦门市海沧区海沧镇贞庵村132号,联系电话:6894228,邮政编码:361026。
三、用地范围:以厦府[2005]地81号文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用地范围内改变地类地貌,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五、原土地使用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海沧分局
二00七年七月九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 国有土地 补偿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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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征地拆迁办、海沧区政府、区建设局、区征地办、厦门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厦门鹭路欣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存档。
共印 份 |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海沧分局办公室 2007年7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