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美区2006年度第一批
城市建设用地的审查意见
市政府:
为实施集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拟上报集美区2006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我局审查情况如下:
一、该批次共2宗用地,总面积13.3707公顷,项目用地符合集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
二、该批次用地已全部勘测定界,土地范围、地类、界址清楚,权属无争议,合计用地总面积13.3707公顷,其中需征收集体土地13.3707公顷。
三、该批次用地涉及农用地12.1906公顷(其中耕地5.7884公顷、园地5.0187公顷、其他农用地1.3835公顷),原建设用地1.1801公顷(其中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1801公顷)。该批次涉及农用地转用12.1906公顷,使用2006年我市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耕地占补平衡的规定,本批次用地占用的5.7884公顷所需补充耕地,由省国土厅统筹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增加的有效耕地予以补充。耕地开垦费按福建省政府闽政[2000]文98号文件规定缴纳。
五、本批次用地共需征收集美区侨英街道办事处东安居委会、浒井居委会的集体土地13.3707公顷,其中耕地5.7884公顷、园地5.0187公顷、其他农用地1.3835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1801公顷。有关征地补偿和劳力安置由集美区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按《厦门市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厦府[1999]综062号)和《厦门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厦府[2003]173号)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征用土地方案》已向被征地当事人公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集美区上报的《征用土地方案》中,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安置途径可行,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障措施可基本得到落实。
本批次上报工业用地面积13.3707公顷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省级20%部分,按省政府闽政[2003]6号文规定,三年后由集美区政府负责缴纳。
综上所述,集美区2006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报件材料齐全,我局同意集美分局拟定该批次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及《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等,现予以呈报。如无不妥,建议转报省政府审批。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