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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安区2005年度第六批村镇建设用地的审查意见

( 2005-07-14)

 

 

 

关于同安区2005年度第六批

村镇建设用地的审查意见

 

市政府:

为实施同安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同安区人民政府申请同安区2005年度第六批村镇建设用地。我局审查意见如下:

一、本批次上报地块属同安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共1宗地块,总面积57.4181公顷。该批次申请农用地转用符合同安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符合同安区村镇建设规划的要求。

二、上报地块已全部勘测定界,土地范围、界址、地类清楚,权属无争议,合计土地面积57.4181公顷,涉及农用地56.5947公顷(其中耕地31.6639公顷、园地21.8291公顷、其它农用地3.1017公顷),建设用地0.0142公顷(其中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142公顷),未利用地0.8092公顷。本批次涉及农用地转用56.5947公顷,使用2005年我市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耕地占补平衡的规定,本批次上报审批地块占用耕地31.6639公顷所需补充耕地,由省国土厅统筹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增加的有效耕地予以补充。耕地开垦费按福建省政府(闽政[2000]98号)文件规定缴纳。

四、本批次用地需征收同安区新民镇的后宅村、四口圳村、梧侣村的集体土地面积57.4181公顷,其中耕地31.6639公顷、园地21.8291公顷、其它农用地3.1017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142公顷、未利用地0.8092公顷。有关征地补偿和劳力安置由同安区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并按《同安区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同政[2000]73号)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征用土地方案》已向被征地当事人公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同安区上报的《征用土地方案》中,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安置途径可行,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障措施可得到落实。

综上所述,同安区2005年度第六批村镇建设用地的报件材料齐全,我局同意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同安分局拟定该批次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及《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现予以呈报,如无不妥,建议转报省政府审批。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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