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杏林湾道路(杏北—英村段)
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查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为实施厦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集美区城镇规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拟上报环杏林湾道路(杏北—英村段)建设项目用地,我局对该项目用地进行了审查,意见如下:
一、环杏林湾道路(杏北—英村段),为集美区重要的市政配套道路,其建成对完善岛外路网结构,增强道路功能,改善集美投资环境,推动集美文教区的建设开发,促进厦门海湾型城市建设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其用地符合集美区城镇建设规划的要求,但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修改按规定进行了听证并上报省政府批准(闽政文[2005]334号)。该项目业经市计委立项,办理了规划许可证,总用地面积40.9093公顷。
二、本项目按单独选址申报,拟以划拨方式供地,用地单位为厦门市市政建设开发总公司。项目用地已勘测定界,土地范围、界址、地类清楚,权属无争议,合计用地面积40.9093公顷,其中需征用集体土地25.3225公顷。
三、本项目用地总面积40.9093公顷,涉及农用地24.2014公顷(其中耕地18.7057公顷、园地1.7680公顷、其它农用地3.7277公顷),原建设用地16.1903公顷(其中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2.224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845公顷、水利设施用地13.8812公顷),未利用地0.5176公顷。本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面积24.2014公顷,使用2005年我市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耕地占补平衡的规定,本项目上报审批项目占用耕地18.7057公顷所需补充耕地,由省国土厅统筹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增加的有效耕地予以补充。耕地开垦费按福建省政府闽政[2000]文98号文件规定缴纳。
五、本项目用地需征用集美区侨英街道兑山居委会,后溪镇的东宅村、后安村、崎沟村、英村村,杏林镇龟头农场、内林村、西亭村的集体土地面积25.3225公顷,其中耕地16.9558公顷、园地1.7680公顷、其它农用地3.5313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2.224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845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2407公顷、未利用地0.5176公顷;需划拨国有土地15.5868公顷,其中耕地1.7499公顷、其它农用地0.1964公顷、水利设施用地13.6405公顷。有关征地补偿和劳力安置由集美区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并按《厦门市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厦府[1999]综062号)、《厦门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厦府[2003]173号)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征用土地方案》已向被征地当事人公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集美区上报的《征用土地方案》中,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安置途径可行,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障措施可基本得到落实。
综上所述,环杏林湾道路(杏北—英村段)建设项目用地报件材料齐全,我局同意集美分局拟定该项目用地的《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及《征用土地方案》等。现予以呈报,如无不妥,建议转报省政府审批。
二○○五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