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翔安区2005年度第七批
村镇建设用地的审查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为实施翔安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翔安区人民政府申请翔安区2005年度第七批村镇建设用地,我局审查意见如下:
一、本批次上报地块属翔安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共8宗地块,总面积10.7518公顷。该批次为教育资源整合用地,其申请农用地转用符合翔安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符合翔安区村镇建设规划的要求。
二、上报地块已全部勘测定界,土地范围、界址、地类清楚,权属无争议,合计土地面积10.7518公顷,涉及农用地9.9940公顷(其中耕地6.3232公顷、园地2.7153公顷、其它农用地0.9555公顷),建设用地0.7578公顷(其中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7578公顷)。本批次涉及农用地转用9.9940公顷,使用2005年我市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耕地占补平衡的规定,本批次上报审批地块占用耕地6.3232公顷所需补充耕地,由省国土厅统筹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增加的有效耕地予以补充。耕地开垦费按福建省政府(闽政[2000]文98号)文件规定缴纳。
四、本批次用地需征收翔安区马巷镇的洪溪村、前庵村、山亭村,新店镇的莲河村、刘五店村、霞浯村、下许村,新圩镇的诗坂村的集体土地面积10.4018公顷,其中耕地6.3232公顷、园地2.7153公顷、其它农用地0.9555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4078公顷。需划拨国有建设用地0.35公顷。有关征地补偿和劳力安置由翔安区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并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试行〈翔安区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的批复》(厦府[2004]82号)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征用土地方案》已向被征地当事人公布,并按规定办理了听证程序。翔安区上报的《征用土地方案》中,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安置途径可行,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障措施可得到落实。
综上所述,翔安区2005年度第七批村镇建设用地的报件材料齐全,我局同意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翔安分局拟定该批次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及《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现予以呈报,如无不妥,建议转报省政府审批。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