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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美区2005年度第四批城市建设用地的审查意见

( 2005-09-22)

 

 

 

关于集美区2005年度第四批

城市建设用地的审查意见

 

市政府:

为实施集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集美区人民政府申请集美区2005年度第四批城市建设用地,我局审查意见如下:

一、本批次上报地块属集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共1宗用地,总面积13.4815公顷。该批次申请农用地转用符合集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符合集美区城镇建设规划的要求。

二、本批次用地已全部勘测定界,土地范围、地类、界址清楚,权属无争议,合计用地总面积13.4815公顷,涉及农用地11.2254公顷(其中耕地8.2487公顷、园地1.8787公顷、其他农用地1.098公顷),原建设用地2.2561公顷(其中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2.2561公顷)。本批次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11.2254公顷,使用2005年我市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耕地占补平衡的规定,本批次用地占用的8.2487公顷所需补充耕地,由省国土厅统筹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增加的有效耕地予以补充。耕地开垦费按福建省政府闽政[2000]98号文件规定缴纳。

四、本批次用地共需征收集美区侨英街道办事处东安居委会的集体土地面积13.4815公顷,其中耕地8.2487公顷、园地1.8787公顷、其他农用地1.098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2.2561公顷。有关征地补偿和劳力安置由集美区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并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6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9号)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征用土地方案》已向被征地当事人公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集美区上报的《征用土地方案》中,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安置途径可行,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障措施可基本得到落实。

综上所述,集美区2005年度第四批城市建设用地报件材料齐全,我局同意集美分局拟定该批次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及《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等,现予以呈报,如无不妥,建议转报省政府审批。

 

 

 

 

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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