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安区2005年度第七批
村镇建设用地的审查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为实施同安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同安区人民政府申请同安区2005年度第七批村镇建设用地,我局审查意见如下:
一、本批次上报地块属同安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共5宗地块,总面积60.4977公顷。该批次申请农用地转用符合同安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符合同安区村镇建设规划的要求。
二、上报地块已全部勘测定界,土地范围、界址、地类清楚,权属无争议,合计土地面积60.4977公顷,涉及农用地59.0776公顷(其中耕地30.2439公顷、园地19.3054公顷、其它农用地9.5283公顷),建设用地0.777顷(其中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777公顷),未利用地0.6431公顷。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耕地占补平衡的规定,本批次上报审批地块占用耕地30.2439公顷所需补充耕地,由省国土厅统筹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增加的有效耕地予以补充。耕地开垦费按福建省政府(闽政[2000]文98号)文件规定缴纳。
四、本批次用地需征收同安区洪塘镇的苏厝村、新学村,西柯镇的官浔村,祥平街道办的西洪塘村、西湖村,新民镇的禾山村、梧侣村的集体土地面积60.4977公顷,其中耕地30.2439公顷、园地19.3054公顷、其它农用地9.5283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777公顷、未利用地0.6431公顷。有关征地补偿和劳力安置由同安区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并按《同安区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同政[2000]综73号)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征用土地方案》已向被征地当事人公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同安区上报的《征用土地方案》中,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安置途径可行,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障措施可得到落实。
综上所述,同安区2005年度第七批村镇建设用地的报件材料齐全,我局同意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同安分局拟定该批次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及《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现予以呈报,如无不妥,建议转报省政府审批。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