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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翔安区2005年度第八批村镇建设用地的审查意见

( 2005-10-10)

 

 

 

 

关于翔安区2005年度第八批

村镇建设用地的审查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为实施翔安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翔安区人民政府申请翔安区2005年度第八批村镇建设用地,我局审查意见如下:

一、本批次上报地块属翔安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共1宗地块,总面积19.2413公顷。其申请农用地转用符合翔安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符合翔安区村镇建设规划的要求。该项目已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二、上报地块已全部勘测定界,土地范围、界址、地类清楚,权属无争议,合计土地面积19.2413公顷,涉及农用地18.1066公顷(其中耕地14.6151公顷、林地1.5253公顷、其它农用地1.9662公顷),建设用地1.0952公顷(其中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0122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830公顷)、未利用地0.0395公顷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耕地占补平衡的规定,本批次上报审批地块占用耕地14.6151公顷所需补充耕地,由省国土厅统筹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增加的有效耕地予以补充。耕地开垦费按福建省政府(闽政[2000]98号)文件规定缴纳。

四、本批次用地需征收翔安区新店镇的澳头村、彭厝村的集体土地面积19.2018公顷,其中耕地14.6151公顷、林地1.5253公顷、其它农用地1.9662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0122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830公顷。需划拨国有未利用地0.0395公顷。有关征地补偿和劳力安置由翔安区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并按《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实施细则》(厦府[2005]238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9号)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征用土地方案》已向被征地当事人公布,并按规定办理了听证程序。翔安区上报的《征用土地方案》中,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安置途径可行,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障措施可得到落实。

综上所述,翔安区2005年度第八批村镇建设用地的报件材料齐全,我局同意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翔安分局拟定该批次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及《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现予以呈报,如无不妥,建议转报省政府审批。

 

 

 

 

二○○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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