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门市2005年度第三批
城市建设用地的审查意见
市政府:
为实施厦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拟上报我市2005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我局对本批次用地进行了审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批次共上报用地6宗,总面积36.0114公顷,其中厦门本岛2宗、集美区3宗、海沧区1宗,所有项目用地均在厦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符合厦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
二、上报地块已全部勘测定界,用地总面积36.0114公顷,土地范围、地类、界址清楚,权属无争议,需征收集体土地28.5589公顷,划拨国有土地7.4525公顷。本批次涉及占用农用地20.1472公顷、原建设用地13.7541公顷,未利用地2.1101公顷,新增建设用地22.2573公顷。
三、本批次涉及农用地转用20.1472公顷,按权属分,其中国有农用地6.0235公顷,集体农用地14.1237公顷。按地类分,耕地3.2201公顷、园地5.8024公顷、林地6.4422公顷、其他农用地4.6825公顷。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耕地占补平衡的规定,本批用地占用的3.2201公顷耕地拟以交纳耕地开垦费的形式补充,建设用地单位已按福建省政府闽政[2000]文98号文件的规定,将开垦费缴入我市财政专户,我市将按规定上缴省财政。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规定待国务院批准用地时缴纳。
五、本批次用地共需征收集体土地28.5589公顷,其中征收集美区侨英街道办东安等2个社区的集体土地、杏林镇高浦等4个村及龟头农场的集体土地,思明区莲前街道办何厝等2个社区的集体土地,被征地单位的基本情况如汇总表。有关征地补偿和劳力安置由市政府统一组织、我局具体实施,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213号)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综上所述,本批次用地报件材料齐全、数字准确、用地合理,符合报件的要求。
如无不妥,请转报省政府。
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