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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沧区2005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的审查意见

( 2005-07-19)

 

 

 

关于海沧区2005年度第二批

城市建设用地的审查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为实施海沧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海沧区人民政府申请海沧区2005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我局审查意见如下:

一、本批次上报地块属海沧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共3宗用地,总面积48.9720公顷,该批次申请农用地转用符合海沧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符合海沧区城镇建设规划的要求。

二、本批次用地已全部勘测定界,土地范围、地类、界址清楚,权属无争议,合计用地总面积48.9720公顷,涉及农用地46.2249公顷(其中耕地34.6246公顷、园地4.8972公顷、其他农用地6.7031公顷),原建设用地1.9537公顷(其中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424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5295公顷),未利用地0.7934公顷。该批次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46.2249公顷,使用2005年我市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耕地占补平衡的规定,本批次用地占用的34.6246公顷所需补充耕地,由省国土厅统筹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增加的有效耕地予以补充。耕地开垦费按福建省政府闽政[2000]98号文件规定缴纳。

四、本批次用地共需征收海沧区东孚镇莲花村、山边村、寨后村,海沧镇囷瑶村、海沧村集体土地面积48.9720公顷,其中耕地34.6246公顷、园地4.8972公顷、其他农用地6.7031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424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5295公顷、未利用地0.7934公顷。有关征地补偿和劳力安置由海沧区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按《厦门市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厦府[1999]062号)和《厦门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厦府[2003]173号)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征用土地方案》已向被征地当事人公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海沧区上报的《征用土地方案》中,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安置途径可行,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障措施可基本得到落实。

本批次上报工业用地中涉及47.0183公顷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省级20%部分,将按省政府闽政[2003]6号文规定,三年后由海沧区政府负责缴纳。

综上所述,海沧区2005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报件材料齐全,我局同意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海沧分局拟定该批次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及《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现予以呈报。如无不妥,建议转报省政府审批。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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