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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市2005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的审查意见

( 2005-10-12)

 

 

 

关于厦门市2005年度第二批

城市建设用地的审查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为实施厦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现拟上报厦门市2005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我局审查意见如下:

一、本批次上报地块属厦门市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共8宗地块,总面积6.0257公顷。该批次用地为厦门市液化天然气利用工程。其申请农用地转用符合各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符合各区城镇建设规划的要求。

二、上报地块已全部勘测定界,土地范围、界址、地类清楚,权属无争议,合计土地面积6.0257公顷,涉及农用地5.9886公顷(其中耕地3.7527公顷、园地1.0848公顷、其它农用地1.1511公顷),建设用地0.0058公顷(其中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058公顷)、未利用地0.0313公顷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耕地占补平衡的规定,本批次上报审批地块占用耕地3.7527公顷所需补充耕地,由省国土厅统筹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增加的有效耕地予以补充。耕地开垦费按福建省政府(闽政[2000]98号)文件规定缴纳。

四、本批次用地需征收海沧区东孚镇鼎美村、过坂村,集美区后溪镇岩内村、灌口镇三社村、侨英街道办兑山村,同安区西柯镇西浦村,翔安区马巷镇的洪溪村、内厝镇新垵村的集体土地面积6.0257公顷,其中耕地3.7527公顷、园地1.0848公顷、其它农用地1.1511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058公顷、未利用地0.0313公顷。有关征地补偿和劳力安置分别由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并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9号)、《厦门市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厦府[1999]062号)、《厦门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厦府[2003]173号)和各区实施细则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征用土地方案》已向被征地当事人公布,并按规定办理了听证程序。市国土房产局上报的《征用土地方案》中,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安置途径可行,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障措施可得到落实。

综上所述,厦门市2005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报件材料齐全,现呈报该批次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及《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如无不妥,建议转报省政府审批。

 

 

 

 

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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