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美区73136部队营房
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查意见
市政府:
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根据国土部下达我市的2004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拟上报集美区73136部队营房建设项目用地,该项目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确认的重点急需建设项目,我局对该项目用地进行了审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上报的建设项目总面积29.7927公顷,为部队用地,选址位于集美区灌口镇坑内村、深青村、部队农场,项目建设用地符合集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
二、本项目按单独选址申报,拟以划拨方式供地,用地单位为73136部队。项目用地已全部勘测定界,土地范围、地类、界址清楚,权属无争议,合计用地总面积29.7927公顷,其中需征用集体土地27.8117公顷。
三、本项目用地涉及农用地25.2972公顷,均为集体农用地(其中耕地14.4021公顷、园地8.1049公顷、其他农用地2.7902公顷),原建设用地4.4376公顷(其中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4.4376公顷),未利用地0.0579公顷。本项目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25.2972公顷,使用2004年我市剩余的280公顷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我市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尚余255公顷。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耕地占补平衡的规定,本项目用地占用的14.4021公顷所需补充耕地,由省国土厅统筹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增加的有效耕地予以补充。耕地开垦费按福建省政府闽政[2000]文98号文件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规定待省政府批准用地时缴纳。遵照闽政[2003]6号文精神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与耕地保护的关系。
五、本项目用地共需征用集美区坑内村、深青村集体土地27.8117公顷,其中耕地14.4021公顷、园地8.1049公顷、其他农用地2.7902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2.4566公顷,未利用地0.0579公顷。需划拨国有建设用地1.9810公顷。有关征地补偿和劳力安置由集美区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按《厦门市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厦府[1999]综062号)和《厦门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厦府[2003]173号)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综上所述,集美区73136部队营房建设项目用地报件材料齐全,我局同意集美区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拟定该项目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及《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等,现予以呈报,如无不妥,建议转报省政府审批。
二○○五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