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安区2004年度第三批
村镇建设用地的审查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为实施厦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同安区人民政府申请同安区2004年度第三批村镇建设用地,现将建设用地有关情况及我局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一、本批次上报地块属厦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共7宗地块,总面积46.1851公顷,其中洪塘下墩小学教学楼为省重点急需建设项目。该批次申请农用地转用符合厦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符合城镇建设规划的要求。
二、上报地块已全部勘测定界,土地范围、界址、地类清楚,权属无争议,合计土地面积46.1851公顷,涉及农用地38.5506公顷(其中耕地18.6419公顷、园地18.0113公顷、其它农用地1.8972公顷),建设用地6.8740公顷(其中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6.8740公顷),未利用地0.7605公顷。本批次涉及农用地转用38.5506公顷,使用2004年我市剩余的318.4公顷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我市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尚余280公顷。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耕地占补平衡的规定,本批次上报审批地块占用耕地18.6419公顷所需补充耕地,由省国土厅统筹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增加的有效耕地予以补充。耕地开垦费按福建省政府(闽政[2000]文98号)文件规定缴纳。
四、本批次用地需征用同安区洪塘镇的下墩村、新学村,汀溪镇的五峰村,西柯镇的美星村、潘涂村,祥平街道办的风岗村、西湖村,新民镇的柑岭村、禾山村、后宅村、四口圳村、乌涂村、梧侣村、西塘村的集体土地7宗,总面积46.1851公顷,其中耕地18.6419公顷、园地18.0113公顷、其它农用地1.8972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6.8740公顷、未利用土地0.4259公顷、其它土地0.3346公顷。有关征地补偿和劳力安置由同安区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并按《同安区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同政[2000]综73号)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在征地过程中,按照“始终把农民利益和将来的发展结合起来统筹考虑”,以及“职业非农化,资产股份化,居住社区化,福利社保化”的思路,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农业人口转移的若干意见》,用征地补偿费用中的集体留成部分及村民的补偿款成立经济实体或吸引农民入股参与配套服务设施及商业网点等经营场所的建设,并提供给被征地农民经营和管理。区政府和村委会及时对这部分劳动力进行登记造册,与劳务站建立长期联系,积极为农民劳动力提供就业机会。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后,已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的意见,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没有意见。总之,该批次用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合法、安置途径可行、保障措施能真正落实。
综上所述,同安区2004年度第三批村镇建设用地的报件材料齐全,我局同意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同安分局拟定该批次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及《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现予以呈报,如无不妥,建议转报省政府审批。
二○○五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