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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翔安区2005年度第五批城市建设用地的审查意见(厦国土房[2005]453号)

( 2005-12-24)

 

 

关于翔安区2005年度第五批城市建设用地的审查意见

 

市政府:

为实施厦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根据国土资源部下达给我市的2005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拟上报翔安区2005年度第五批城市建设用地,我局对该批次用地进行了审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该批次上报用地2宗,总面积35.4064公顷,位于翔安区新店镇,项目用地规划修改已经省政府批准(闽政文[2005]541号)。

二、上报地块已全部勘测定界,用地总面积35.4064公顷,土地范围、地类、界址清楚,权属无争议,均为集体土地,其中集体农用地30.8145公顷、集体建设用地4.5919公顷

三、该批次涉及农用地转用面积30.8145公顷,均为集体农用地。按地类分,水田0.8995公顷、旱地23.8461公顷、园地1.8061公顷、林地0.0612公顷、其他农用地4.2016公顷。本批次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已列入厦门市2005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占用耕地计划。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耕地占补平衡的规定,本批用地占用的24.7456公顷耕地拟通过交纳耕地开垦费易地补充。耕地开垦费按福建省政府闽政[2000]98号文件的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规定待省政府批准用地时缴纳。

五、该批次涉及征收集体土地35.4064公顷,其中涉及新店镇湖头等2个村的集体土地,有关征地补偿和劳力安置,由翔安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并按《翔安区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厦翔政〔2005150号)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征用土地方案》已向被征地当事人公布,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没有意见,不要求听证,免听证材料附后。

综上所述,本批次用地报件材料齐全、数字准确、用地合理,符合批次用地报件要求,如无不妥,建议转报省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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