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国土房拆通[2007]43号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地[2007] 78号建设用地批文,位于同安区占地面积116958.4平方米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需要拆迁,作为国道324复线(凤南-西湖)建设用地,依照《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9号)、《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厦府办[2005]213号)、厦同政[2005]121号及有关征地拆迁规定,我局特发布房屋拆迁通告如下:
一、 拆迁人: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人民政府
地 址:同安区新民镇乌涂村
联系电话:7899260 邮政编码:361100
二、 拆迁单位:厦门千地拆迁拆除有限公司
地 址: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商会大厦705室
联系电话:7559736 邮政编码:361100
拆迁单位受拆迁人委托,具体负责本项目的拆迁实施工作。
三、 拆除单位:厦门市华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厦门市同安区大同街道人寿大厦805A室
联系电话:13859933232 邮政编码:361100
拆除单位必须对安全生产负责,并采取防尘降尘措施。
四、 拆迁范围:
四至角点座标:以用地红线图实地放样为准。
五、 拆迁期限: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7年12月30日止;最后搬迁期限:2007年11月30日。
在拆迁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拆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设立或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六、 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
七、 有意参与本拆迁项目评估的评估机构,于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到拆迁工作点报名。
八、 拆迁人、拆迁单位必须依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依法实施拆迁。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服从建设项目需要,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九、 拆迁人应当将被拆迁房屋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统一收回并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十、负责房屋拆除的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对安全生产负责,并采取防尘降尘措施。
十一、 房屋拆迁单位的工作人员应佩带《房屋拆迁工作证》,否则,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商议拆迁事宜。
拆迁工作点:同安区商会大厦705室
联系电话:7559736
特此通告。
二00七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