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国土房拆通[2007]85号
根据厦府 [2007] 地612号建设用地批文,位于海沧街道温厝村占地面积634268平方米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需要拆迁,作为“海沧港区二期仓储开发用地”,依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9号)、《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厦府办[2005]21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拆迁农村住宅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府[2006]147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沧区完善征地拆迁政策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厦海政办[2005]68号)等有关规定,我局特发布房屋拆迁通告如下:
一、 拆迁人:厦门海沧投资总公司
地 址:海沧嵩屿海投大厦
联系电话:6890988 邮政编码:361022
拆迁人: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海沧街道办事处
地址:海沧区新大街29号
联系电话:6081540 邮政编码:361026
二、 拆迁单位:厦门海沧征地拆迁有限公司
地 址:海沧区新大街29号
联系电话:6584626 邮政编码:361026
拆迁单位受拆迁人委托,具体负责本项目的拆迁实施工作。
三、 拆除单位:待招投标后另行公布
拆除单位必须对安全生产负责,并采取防尘降尘措施。
四、 拆迁范围:四至角点座标以用地红线图实地放样为准。
五、 拆迁期限: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8年7月31日止;最后搬迁期限:2008年6月30日。
在拆迁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拆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设立或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六、 拆迁补偿方式:
1、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房地点:海沧区兴港花园。
2、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
七、 有意参与本拆迁项目评估的评估机构,于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到拆迁工作点报名。
八、 拆迁人、拆迁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及价格标准依法实施拆迁。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服从建设项目需要,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九、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和土地使用权性质以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为准。
十、 拆迁人应当将被拆迁房屋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统一收回并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同时为被拆迁人申请办理所调换房屋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十一、 房屋拆迁单位的工作人员应佩带《房屋拆迁工作证》,否则,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商议拆迁事宜。
拆迁工作点:海沧街道温厝村石仓社77号
联系电话:6584626
特此通告。
二00七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