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国土房拆通[2007]87号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地[2007] 459号建设用地批文,位于环岛路至环湖里大道段范围内占地面积A1=100364.245平方米的房屋及其附属物需要拆迁,作为“五林路(环岛路-环湖里大道段)”建设用地,依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9号)、《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厦府办[2005]21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湖里区完善征地拆迁政策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的批复》(厦府[2006]390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拆迁农村住宅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府[2006]147号)等有关规定,我局特发布房屋拆迁通告如下:
一、 拆迁人:湖里区人民政府
地 址:兴隆路23号
联系电话:5601887 邮政编码:361006
厦门市市政建设开发总公司
地址:厦门市美湖路15号
联系电话:2298301 邮政编码:361001
二、 拆迁单位:厦门市湖里区人和拆迁有限公司
地 址:湖里区华昌路176号
联系电话:5759638 邮政编码:361006
拆迁单位受拆迁人委托,具体负责本项目的拆迁实施工作。
三、 拆除单位:厦门爆破工程公司
地 址:厦门市仙岳路162号11楼东侧
联系电话:5090336 邮政编码:361012
拆除单位必须对安全生产负责,并采取防尘降尘措施。
四、 拆迁范围:
四至角点座标:以用地红线图实地放样为准。
五、 拆迁期限: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8年5月31日止;最后搬迁期限:2008年4月30日。
在拆迁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拆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设立或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六、 拆迁补偿方式:
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房地点:高林安置小区(期房)。
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
七、 有意参与本拆迁项目评估的评估机构,于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到拆迁工作点报名。
八、 拆迁人、拆迁单位必须依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依法实施拆迁。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服从建设项目需要,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九、 拆迁人应当将被拆迁房屋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统一收回并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同时为被拆迁人申请办理所调换房屋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十、负责房屋拆除的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对安全生产负责,并采取防尘降尘措施。
十一、 房屋拆迁单位的工作人员应佩带《房屋拆迁工作证》,否则,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商议拆迁事宜。
拆迁工作点:厦门市湖里社区高林村林边社88号
联系电话:5218771
特此通告。
二00七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