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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日报社“信息文化传播中心”建设用地房屋拆迁通告

( 2007-12-03)

厦国土房拆通[2007]41号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地[2006]450号建设用地批文,位于思明区深田路以北占地面积12373.08平方米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需要拆迁,作为厦门日报社“信息文化传播中心”建设用地,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局特发布房屋拆迁通告如下: 一、 拆迁人:厦门日报社 地 址:吕岭路122号报业大厦 联系电话:5581607 邮政编码:361009 二、 拆迁单位:厦门市钦鹭煌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台湾街明发豪庭106号502室 联系电话:5500678 邮政编码:361009 拆迁单位受拆迁人委托,具体负责本项目的拆迁实施工作。 三、 拆除单位:厦门市闽顺意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厦门市思明区莲前东路409号联丰大厦10E 联系电话:5971133 邮政编码:361008 拆除单位必须对安全生产负责,并采取防尘降尘措施。 四、 拆迁范围:1、房屋门牌号:东门路3号、东门路5号、深田路42号、深田路42号之2-13号、深田路44号、深田路46号等;2、四至角点座标:以用地红线图实地放样为准。 五、 拆迁期限: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8年3月31日止;最后搬迁期限:2007年12月31日。 在拆迁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拆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设立或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六、 拆迁补偿方式: 1、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安置房地点:枋湖花园、龙湖花园。2、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 七、住宅房屋货币补偿补贴金额计算办法中的“上季度区域住宅商品房(不含别墅)平均售价”为9925元/平方米。 八、 有意参与本拆迁项目评估的评估机构,于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到拆迁工作点报名。 九、 拆迁人、拆迁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及价格标准依法实施拆迁。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服从建设项目需要,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十、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和土地使用权性质以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为准,同时为被拆迁人申请办理所调换房屋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十一、 拆迁人应当将被拆迁房屋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统一收回并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十二、 房屋拆迁单位的工作人员应佩带《房屋拆迁工作证》,否则,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商议拆迁事宜。 拆迁工作点:深田路44号 联系电话:2060772 特此通告。 二00七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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