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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溪路北段南侧道路”项目建设用地房屋拆迁通告

( 2007-07-20)

   根据厦府地200797号建设用地批文,位于同安区西柯镇占地26229.235平方米的房屋及附属物需要拆迁,作为“美溪路北段南侧道路”建设用地。依照《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若干意见》(厦府2005179号)、《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区完善征地拆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同政2005121号》及有关征地拆迁规定,我局特发布房屋拆迁通告如下:
    一、拆迁人: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
    地    址:厦门市湖滨北路78号兴业大厦十九楼
    联系电话:5315888       邮政编码:361012
    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人民政府
    地  址:同安区西柯镇
    联系电话:7110880       邮政编码:361000
    二、拆迁实施单位:厦门众城新景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地    址:厦门市嘉禾路92号侨星大厦14层
    联系电话:5115411       邮政编码:361000
    拆迁单位受拆迁人委托,具体负责实施本项目的拆迁工作。
    三、拆除单位:福建省交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同安区西柯镇西柯村218号
    联系电话:13860154140   邮政编码:361000
    四、拆迁范围:以用地红线图实地放样为准。
    五、拆迁期限: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7年9月30日;
    最后搬迁期限:2007年8月31日。
    拆迁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拆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设立或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六、拆迁补偿方式: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
    七、有意参与本拆迁项目评估的评估机构,请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到拆迁工作点报名。
    八、拆迁人、拆迁单位必须依照相关的拆迁规定及价格标准依法实施拆迁。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服从建设项目需要,按期完成搬迁。
    九、拆迁人应当将被拆迁房屋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统一收回并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同时为被拆迁人申请办理所调换住宅房屋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十、负责房屋拆除的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对安全生产负责,并采取防尘降尘措施。
    十一、房屋拆迁单位的工作人员应佩带《房屋拆迁工作证》,否则,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商议拆迁事宜。
    拆迁工作点:同安区西柯镇西柯村218号 联系电话:7112600


    特此通告                    
    200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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