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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国土房拆通[2007]39号
根据厦府地[2007]95号建设用地批文,位于何厝范围内占地19332.618平方米的房屋及附属物需要拆迁,作为“观音山片区何厝安置房”建设用地。依照《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厦府?眼2005?演17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眼2005?演21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拆迁农村住宅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府办?眼2006?演147号)及有关征地拆迁规定,我局特发布房屋拆迁通告如下: 一、拆迁人:思明区人民政府莲前街道办事处 地 址:莲前东路859号 联系电话:5966096 邮政编码:361009 二、拆迁实施单位:厦门义和拆迁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厦门市双浦西里168号201-202室 联系电话:5933835 邮政编码:361009 拆迁单位受拆迁人委托,具体负责实施本项目的拆迁工作。 三、拆除单位:厦门垦鑫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莲前西路168号4F 联系电话:5995318 邮政编码:361008 四、拆迁范围:以用地红线图实地放样为准 五、拆迁期限: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 最后搬迁期限:2007年11月30日。 拆迁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拆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设立或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六、拆迁补偿方式: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安置地点:观音山片区何厝安置房(就地安置)。 七、有意参与本拆迁项目评估的评估机构,请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到拆迁工作点报名。 八、拆迁人、拆迁单位必须依照相关的拆迁规定及价格标准依法实施拆迁。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服从建设项目需要,按期完成搬迁。 九、拆迁人应当将被拆迁房屋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统一收回并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同时为被拆迁人申请办理所调换住宅房屋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十、负责房屋拆除的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对安全生产负责,并采取防尘降尘措施。 十一、房屋拆迁单位的工作人员应佩带《房屋拆迁工作证》,否则,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商议拆迁事宜。 拆迁工作点:何厝村下何社192号 联系电话:5933835、5289782 特此通告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2007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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