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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边水库综合整治工程(一期)建设用地房屋拆迁通告

( 2007-05-31)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关于湖边水库综合整治工程(一期)建设用地房屋拆迁通告
厦国土房拆通200738号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厦府地2006544号建设用地批文,位于湖边水库片区占地面积A7=205357.697平方米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需要拆迁,作为“湖边水库综合整治工程(一期)”建设用地。依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9号)、《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厦府办2005213号)及征地拆迁有关规定,我局特发布房屋拆迁通告如下:
    一、拆 迁 人:湖里区人民政府      
    地    址:兴隆路23号
    联系电话:5601887          邮政编码:361006
    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
    地    址:厦门市湖滨北路78号兴业大厦19层
    联系电话:5315888          邮政编码:361012
    二、拆迁单位:厦门义和拆迁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湖里区双浦西里168号201-202室
    联系电话:5286892      邮政编码:361009
    拆迁单位受拆迁人委托,具体负责实施本项目的拆迁工作。
    三、拆除单位:福建省交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厦门市莲前西路157号水务大厦11楼
    联系电话:5053607     邮政编码:361009
    四、拆迁范围:以用地红线图实地放样为准。
    五、拆迁期限: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
    最后搬迁期限:2007年11月30日。
    在拆迁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拆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设立或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六、拆迁补偿方式:非住宅:货币补偿。
    七、拆迁人、拆迁单位必须依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依法实施拆迁。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服从建设项目需要,按期完成搬迁。
    八、拆迁人应当将被拆迁房屋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统一收回并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九、 负责房屋拆除的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对安全生产负责,并采取防尘降尘措施。
    十、房屋拆迁单位的工作人员应佩带《房屋拆迁工作证》,否则,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商议拆迁事宜。
    拆迁工作点:蔡塘社区古地石工业区路 联系电话:5286892
    特此通告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2007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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