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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关于环岛干道(县黄路—文曾路)项目建设用地房屋拆迁通告 厦国土房拆通[2007]36号
根据厦府地[2006]542号建设用地批文,位于思明区范围内占地面积118077.479平方米的房屋及附属物需要拆迁,作为“环岛干道(县黄路—文曾路)项目”建设用地,依照《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9号)、《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厦府办[2005]213号)及有关征地拆迁规定,我局特发布房屋拆迁通告如下: 一、拆 迁 人:厦门市东南海滨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思明区曾厝垵379号 联系电话:2515780 邮政编码:361006 二、拆迁单位:厦门市思明区东部拆迁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曾厝垵龙虎西二里19-202 联系电话:2512810 邮政编码:361005 拆迁单位受拆迁人委托,具体负责实施本项目的拆迁工作。 三、拆除单位:厦门闽顺意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厦门市莲前东路联丰大厦10E 联系电话:5971133 邮政编码:361000 四、拆迁范围:以用地红线图实地放样为准。 五、拆迁期限: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7年8月31日; 最后搬迁期限:2007年7月31日。 在拆迁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拆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设立或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六、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 七、有意参与本拆迁项目评估的评估机构,请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到拆迁工作点报名。 八、拆迁人、拆迁单位必须依照相关的拆迁规定及价格标准依法实施拆迁。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服从建设项目需要,按期完成搬迁。 九、拆迁人应当将被拆迁房屋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统一收回并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十、负责房屋拆除的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对安全生产负责,并采取防尘降尘措施。 十一、房屋拆迁单位的工作人员应佩带《房屋拆迁工作证》,否则,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商议拆迁事宜。 拆迁工作点:曾厝垵龙虎西二里19-202 联系电话:2512810 特此通告 200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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