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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医院至同集路道路工程建设用地项目房屋拆迁通告

( 2007-02-14)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关于集美医院至同集路道路工程建设用地项目房屋拆迁通告
    厦国土房拆通[2007]13号


    根据厦府地[2006]772号建设用地批文,位于集美区北部生活区,占地面积A=2955.753平方米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构筑物需要拆迁,作为“集美医院至同集路道路工程”建设用地,依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9号)、《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厦府办[2005]21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拆迁农村住宅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府[2006]147号)、《厦门市集美区完善征地拆迁政策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集府[2005]102号)等有关规定,我局特发布房屋拆迁通告如下:
    一、拆迁人:厦门集美建设发展公司         联系电话:6102685
    地址:集美北部工业区天安路78号      邮政编码:361022
    二、拆迁实施单位:厦门市元享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5125088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香莲里34号10F     邮政编码:361022
    拆迁单位受拆迁人委托,具体负责本项目的拆迁实施工作。
    三、拆除单位:厦门群鸿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5028376
    地址:福满山庄1号楼8单元02号房      邮政编码:361008
    拆除单位必须对安全拆除负责,并采取防尘降尘措施。
    四、拆迁范围:四至角点坐标:以用地红线图实地放样为准。
    五、拆迁期限: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7年4月30日止;
    最后搬迁期限:2007年3月31日。
    在拆迁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拆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设立或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六、拆迁补偿方式:
    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
    七、有意参与本拆迁项目评估的评估机构,于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到拆迁工作点报名。
    八、拆迁人、拆迁单位必须依照相关的拆迁规定及价格标准依法实施拆迁。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服从建设项目需要,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九、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和土地使用权性质以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为准。
    十、拆迁人应当将被拆迁房屋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统一收回并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十一、房屋拆迁单位的工作人员应佩带《房屋拆迁工作证》,否则,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商议拆迁事宜。
    拆迁工作点:厦门市集美北部工业区天安路78号
    联系电话:6102685
    特此通告


    2007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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