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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关于“厦门岛内东部环岛干道(会展北路—吕岭路段)”项目建设用地房屋拆迁通告 厦国土房拆通2006100号
根据厦府2006地182号建设用地批文,位于思明区范围内占地73102.49平方米的房屋及附属物需要拆迁,作为“厦门岛内东部环岛干道(会展北路—吕岭路段)”建设用地。依照《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21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拆迁农村住宅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府办2006147号)及有关征地拆迁规定,我局特发布房屋拆迁通告如下: 一、拆迁人:厦门市住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3282343 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写字楼八层 邮政编码:361004 二、拆迁实施单位:厦门市中舟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5991125 地址:湖里区信宏大厦A601室 邮政编码:361004 拆迁单位受拆迁人委托,具体负责实施本项目的拆迁工作。 三、拆除单位:厦门闽顺意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5975533 地址:莲前东路409号联丰大厦10E 邮政编码:361000 四、拆迁范围:以实地放样为准。 五、拆迁期限: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7年6月30日; 最后搬迁期限:2007年5月31日。 拆迁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拆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设立或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六、拆迁补偿方式: 1.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 2.住宅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安置房地点:新景花园(期房)。 七、有意参与本拆迁项目评估的评估机构,请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到拆迁工作点报名。 八、拆迁人、拆迁单位必须依照相关的拆迁规定及价格标准依法实施拆迁。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服从建设项目需要,按期完成搬迁。 九、拆迁人应当将被拆迁房屋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统一收回并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同时为被拆迁人申请办理所调换住宅房屋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十、负责房屋拆除的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对安全生产负责,并采取防尘降尘措施。 十一、房屋拆迁单位的工作人员应佩带《房屋拆迁工作证》,否则,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商议拆迁事宜。 拆迁工作点:岭兜村西片区37号二楼 联系电话:5991125 特此通告 2007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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