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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关于“市档案中心”建设项目用地房屋拆迁通告 厦国土房拆通200689号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2006地208号建设用地批文,位于体育路南侧占地面积32605.653平方米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需要拆迁,作为“市档案中心”建设项目用地,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局特发布房屋拆迁通告如下: 一、拆迁人: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 联系电话:5315888 地址:湖滨北路78号兴业大厦19层 邮政编码:361012 二、拆迁实施单位: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 联系电话:5315888 地址:湖滨北路78号兴业大厦19层 邮政编码:361012 三、拆除单位:福建省交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5192188 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水务大厦11层 邮政编码:361012 四、拆迁范围:
体育路南侧、莲岳路西侧2005C35政府储备用地范围。 四至角点坐标:以用地红线图实地放样为准。 五、拆迁期限: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7年5月31日止; 最后搬迁期限:2007年4月30日。 在拆迁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拆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设立或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六、拆迁补偿方式: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 七、有意参与本拆迁项目评估的评估机构,于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到拆迁工作点报名。 八、拆迁人、拆迁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依法实施拆迁。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服从建设项目需要,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九、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和土地使用权性质以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为准。 十、拆迁人应当将被拆迁房屋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统一收回并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十一、房屋拆迁单位的工作人员应佩带《房屋拆迁工作证》,否则,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商议拆迁事宜。 拆迁工作点:湖滨北路78号兴业大厦19层 联系电话:5315888 特此通告
2006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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