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关于“象屿物流园区(保税区二期)—港中路市政工程”建设用地房屋拆迁通告 厦国土房拆通[2006]88号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地[2006]529号建设用地批文,位于象屿保税区一、二期之间占地面积A=56337.744平方米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需要拆迁,作为“象屿物流园区(保税区二期)—港中路市政工程”建设用地。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局特发布房屋拆迁通告如下: 一、拆迁人:厦门象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5676168 地址:厦门象屿保税区银盛大厦十楼 邮政编码:361006 二、拆迁单位:厦门鹭路欣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5938665 地址:厦门莲前西路283号三楼 邮政编码:361009 拆迁单位受拆迁人委托,具体负责本项目的拆迁实施工作。 三、拆除单位:厦门垦鑫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5995318 地址:厦门莲前西路166号4楼 邮政编码:361008 拆除单位必须对安全生产负责,并采取防尘降尘措施。 四、拆迁范围:四至角点坐标:以用地红线图实地放样为准。 五、拆迁期限: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7年4月30日止;最后搬迁 期限:2007年3月31日。 在拆迁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拆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设立或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六、拆迁补偿方式: 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 七、有意参与本拆迁项目评估的评估机构,请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到拆迁工作点报名。 八、拆迁人、拆迁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及价格标准依法实施拆迁。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服从建设项目需要,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九、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和土地使用权性质以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为准。 十、拆迁人应当将被拆迁房屋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统一收回并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十一、房屋拆迁单位的工作人员应佩带《房屋拆迁工作证》,否则,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商议拆迁事宜。 拆迁工作点:厦门莲前西路283号三楼 联系电话:5938665 特此通告
2006年12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