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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关于陆丰安置房及南北通道陆丰安置房路段建设项目用地房屋拆迁通告 厦国土房拆通[2006]70号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2003地54号及2006地360号建设用地批文,位于同安区陆丰市场地块15650.185平方米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需要拆迁,作为陆丰安置房及南北通道陆丰安置房路段建设项目用地,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局特发布房屋拆迁通告如下: 一、拆迁人:厦门市同安建设发展公司 邮政编码:361100 地址:同安区建发大厦 联系电话:7121313 二、拆迁单位:厦门市同安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361100 地址:同安区祥平街道城南建行大楼十楼 联系电话:7360213
拆迁单位受拆迁人委托,具体负责实施本项目的拆迁工作。 三、拆除单位:厦门爆破工程公司 邮政编码:361012 地址:仙岳路162号11楼东侧 联系电话:5051958 拆除单位必须对安全生产负责,并采取防尘降尘措施。 四、拆迁范围:溪埔仔路3号、西桥路95、97-115、119、121、125、126、137、147号(以用地红线图实地放样为准)。 五、拆迁期限: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7年4月30日止; 最后搬迁期限:2007年1月31日止。 在拆迁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拆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设立或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六、拆迁补偿方式及安置房地点: 1.住宅、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安置房地点:陆丰安置房2号楼,3号楼;2号楼营业性店面。 2.周转房地点:同安大唐酒店安置房2号楼。 七、住宅房屋货币补偿补贴金额计算办法中的“上季度同安区域住宅商品房(不含别墅)平均售价”为3319元/平方米。 八、请有意参与本拆迁项目评估的评估机构,于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到拆迁工作点报名。 九、拆迁人、拆迁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及价格标准依法实施拆迁。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服从建设项目需要,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十、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和土地使用权性质以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为准。 十一、拆迁人应当将被拆迁房屋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统一收回并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同时为被拆迁人申请办理所调换房屋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十二、房屋拆迁单位的工作人员应佩带《房屋拆迁工作证》,否则,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商议拆迁事宜。 拆迁工作点: 同安区建发大厦七楼 联系电话:7121313 特此通告
2006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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