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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国土房拆通[2006]69号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2006]地414号建设用地批文,位于莲前大道前埔会展中心西北侧占地67026.758平方米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需要拆迁,作为“丽晶花园”商品房项目建设用地。依照《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拆迁农村住宅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府[2006]147号)、《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厦府办[2005]213号)及有关征地拆迁规定,我局特发布房屋拆迁通告如下: 一、拆迁人:厦门市港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5162051 地址:厦门国贸大厦35层 邮政编码:361004 二、拆迁单位:厦门市中舟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3859954795(陈宜仲) 地址:湖里区信宏大厦A601室 邮政编码:361004 拆迁单位受拆迁人委托,具体负责实施本项目的拆迁工作。 三、拆除单位:厦门闽顺意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5971133 地址:厦门市莲前东路联丰大厦10E 邮政编码:361000 四、拆迁范围:以用地红线图实地放样为准。 五、拆迁期限: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7年3月31日; 最后搬迁期限:2007年2月28日。 在拆迁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拆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设立或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六、拆迁补偿方式: 住宅:产权调换 安置地点:就地安置 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 七、有意参与本拆迁项目评估的评估机构,请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到拆迁工作点报名。 八、拆迁人、拆迁单位必须依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依法实施拆迁。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服从建设项目需要,按期完成搬迁。 九、拆迁人应当将被拆迁房屋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统一收回并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同时为被拆迁人办理所调换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十、负责房屋拆除的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对安全生产负责,并采取防尘降尘措施。 十一、房屋拆迁单位的工作人员应佩带《房屋拆迁工作证》,否则,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商议拆迁事宜。 拆迁工作点: 岭兜村 联系电话:13859954795(陈宜仲) 特此通告
200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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