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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国土房拆通200652号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2003地524号建设用地批文,位于湖里坂尚范围内占地面积45069.906平方米的房屋及附属物需要拆迁,作为“富贵门花园商品房”建设用地。依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9号)、《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厦府办200521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拆迁农村住宅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府2006147号)及征地拆迁有关规定,我局特发布房屋拆迁通告如下: 一、拆迁人:湖里区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5601887 地址:兴隆路23号 邮政编码:361006 厦门市路桥建设投资总公司 联系电话:5828168 地址:海沧区海虹路1号 邮政编码:361026 二、拆迁单位:厦门市路桥拆迁工程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5828907 地址:海沧区海虹路7号 邮政编码:361026 拆迁单位受拆迁人委托,具体负责实施本项目的拆迁工作。 三、拆除单位待湖里区人民政府公开招投标后再另行公布。 四、拆迁范围:以用地红线图实地放样为准。 五、拆迁期限: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 最后搬迁期限:2006年11月30日。 拆迁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拆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设立或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六、拆迁补偿方式及安置房地点: 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房地点:尚忠安置房(期房)。 七、拆迁人、拆迁单位必须依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依法实施拆迁。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服从建设项目需要,按期完成搬迁。 八、拆迁人应当将被拆迁房屋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统一收回并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同时为被拆迁人申请办理所调换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九、负责房屋拆除的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对安全生产负责,并采取防尘降尘措施。 十、房屋拆迁单位的工作人员应佩带《房屋拆迁工作证》,否则,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商议拆迁事宜。 拆迁工作点:枋湖东路尚忠289号坂尚居委会 联系电话:13950082622 特此通告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200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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