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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厦府2001地433号建设用地批文,位于海沧区宁坑、赤石自然村,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28000平方米的房屋及其附属物需要拆迁,作为厦门出口加工区三期开发建设用地,依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9号)、《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厦府200521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拆迁农村住宅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府2006147号)及有关规定,我局特发布房屋拆迁通告如下: 一、拆迁人:厦门海沧土地开发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6051270 地址:厦门海沧沧虹路95号工行大楼9楼 邮政编码:361026 二、拆迁实施单位:待招投标确定后另行公布。 三、拆除单位:待招投标确定后另行公布。 四、拆迁范围: 四至角点坐标:海沧镇温厝村所属宁坑、赤石自然村所有房屋和附属构筑物(具体以用地红线图实地放样为准)。 五、拆迁期限: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6年11月1日止; 最后搬迁期限:2006年10月1日。 在拆迁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拆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设立或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六、拆迁补偿方式: 1.住宅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安置房地点:海沧兴港路兴港花园二期(期房)。 2.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 七、有意参与本拆迁项目评估的评估机构,于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到拆迁单位报名。 八、拆迁人、拆迁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省、市有关拆迁法规及价格标准依法实施拆迁。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服从建设项目需要,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九、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和土地使用权性质以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为准。 十、拆迁人应当将被拆迁房屋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统一收回并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同时为被拆迁人申请办理所调换房屋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十一、房屋拆迁单位的工作人员应佩带《房屋拆迁工作证》,否则,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商议拆迁事宜。 拆迁工作点:海沧镇温厝村 联系电话:6584626 监督举报电话:6052928 特此通告
二00六年七月四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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