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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C48号、2006C11号、2006C12号政府储备用地一期地块房屋拆迁通告

( 2006-05-11)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关于2005C48号、2006C11号、2006C12号政府储备用地一期地块房屋拆迁通告
    厦国土房拆[2006]29号


    
     根据厦府[2005]地670号、厦府[2006]地48号、厦府2006地49号用地批文,位于洪山柄县黄路两侧、西林路以东、莲前大道以南、云顶岩以北,原农科所用地范围内占地面积260667.344平方米的非住宅房屋及附属物需要拆迁,作为政府储备用地。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以下称《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称《厦府200517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的若干意见》(以下称《厦府2005179号》)、《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以下称《厦府2005213号》)等有关征地拆迁规定,我局特发布房屋拆迁通告如下:
     一、拆迁人: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 联系电话:5315888
     地址:湖滨北路兴业大厦19楼 邮政编码:361012
     二、拆迁单位: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 联系电话:5315888
     地址:湖滨北路兴业大厦19楼 邮政编码:361012
     拆迁单位受拆迁人委托,具体负责实施本项目的拆迁工作。
     三、拆除单位:待招投标确定后另行公布。
     四、拆迁范围:以用地红线图实地放样为准。
     五、拆迁期限: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6年11月12日止;
     最后搬迁期限:2006年10月12日。
     在拆迁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拆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设立或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六、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
     七、有意参与本拆迁项目评估的评估机构,于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到拆迁工作点报名。
     八、拆迁人、拆迁单位必须分别依照《规定》和《厦府2005176号》、《厦府2005179号》、《厦府2005213号》文等有关规定对2006C11号、2006C12号和2005C48号政府储备用地实施拆迁。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按期完成搬迁。
     九、拆迁人应当将被拆迁房屋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统一收回并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十、负责房屋拆除的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对安全生产负责,并采取防尘降尘措施。
     十一、房屋拆迁单位的工作人员应佩带《房屋拆迁工作证》,否则,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商议拆迁事宜。
     拆迁工作点:莲前路光大酒店南侧
     联系电话:5315888-222
     特此通告


     200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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