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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关于翔安区卫生局公共卫生大楼建设用地房屋拆迁通告 厦国土房拆[2006]21号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2005]地388号建设用地批文,位于翔安区新店镇祥吴村范围内占地面积18240.65平方米的房屋及附属物需要拆迁,作为“翔安区卫生局公共卫生大楼”建设用地。依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9号)、《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厦府办[2005]213号)及征地拆迁有关规定,我局特发布房屋拆迁通告如下: 一、拆迁人:厦门市翔安区卫生局 联系电话:7889656 地址:新店镇新兴街农行三楼 邮政编码:361102 二、拆迁单位:厦门翔安征地拆迁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7889317 地址:翔安区新店镇永兴街13号 邮政编码:361102 拆迁单位受拆迁人委托,具体负责实施本项目的拆迁工作。 三、拆除单位:厦门市宏安源房屋拆除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5280719 地址:吕岭路65号彩虹花园9号楼103号 邮政编码:361012 四、拆迁范围:以用地红线图实地放样为准。 五、拆迁期限: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6年8月31日止; 最后搬迁期限:2006年7月31日。 在拆迁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拆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设立或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六、拆迁补偿方式及安置房地点: 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房地点:翔安新城区安置房(期房)。 七、拆迁人、拆迁单位必须依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依法实施拆迁。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服从建设项目需要,按期完成搬迁。 八、拆迁人应当将被拆迁房屋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统一收回并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同时为被拆迁人申请办理所调换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九、负责房屋拆除的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对安全生产负责,并采取防尘降尘措施。 十、房屋拆迁单位的工作人员应佩带《房屋拆迁工作证》,否则,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商议拆迁事宜。 拆迁工作点:翔安区新店镇永兴街13号 联系电话:7889317
特此通告。 200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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