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直属分局
一、审批事项:采矿许可证(我局做前期审查和上报工作,审批机关
为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厦门市沙、石、
土资源管理规定》
三、审批对象:符合规定的法人企业。
四、审批内容:申请开采沙、土、石普通建筑石料及一些零星分散的
矿产。
五、审批条件:
㈠必须具备的下列条件之一:
1、不存在矿业权交叉重叠;
2、符合“三区”规划;
3、达到最小开采规模;
4、履行了应尽的义务;
5、具备规定的开采资质条件。
㈡应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一式四份);
2、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拐点以国家直角
坐标标定)(一式四份);
3、地质报告(或地质储量核实报告)(一式三份);
4、储量评审认定书(一式三份);
5、矿山企业占用储量登记(一式三份);
6、有设计资格单位编写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书
(一式三份);
7、矿山治理方案(一式三份);
8、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一式三份);
9、签定采矿权出让合同(由合法探矿权直接转入采矿的,可不
提交)(一式三份);
10、缴交采矿权价款;
11、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
12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一式三份);
13、矿长安全资格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六、审批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报批→通知→领证→发证→公告
七、审批时限:40天
八、接待时间:按法定的上班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