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土地收益金减免须知和程序
(一)减免对象和标准
1、国家政策性扶持企业(包括支农企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等)按征收标准的50%缴纳。
2、亏损企业上一年度亏损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按征收标准的50%缴纳。企业上年发生的亏损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经有权机关认定。
3、位于同安、翔安、集美、海沧区域内的室内停车场和宾馆(酒店)出租的客房部分的土地收益金,按征收标准的30%缴纳。
4、个人的土地收益金和房屋转租收益金,属民政救济对象中的残疾人、孤寡老人,按征收标准的20%缴纳;其他民政救济对象、优抚对象、残疾人及下岗人员,按征收标准的30%缴纳。
(二)减免办理程序
1、国家政策性扶持企业和亏损企业的减免程序:
(1)单位申请;
(2)主管部门认可;
(3)所在地的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岛内由直属分局受理,下同);
(4)市财政局核批。
2、个人减免程序:
(1)本人申请;
(2)区级以上民政部门或劳动管理部门审核;
(3)所在地的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签署意见;
(4)市财政局核批。
3、减免金额在五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应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4、减免有效期限最长为一年。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直属分局地址:江头北路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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