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居民基本住房状况调查表 |
填表说明 |
1、“被调查人身份证号码”栏,按照居民身份证号码填写完整。军人按照其军官证、士官(兵)证号码填写;外籍人士按照其护照号码填写。
2、“被调查人姓名”栏,按照前款规定的有效证件填写,不能填写曾用名等。
3、“被调查人职业”栏,“行政”是指各类国家行政机关(含党群、人大、政协、司法等)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在职、离退休人员;“事业”是指各类自收自支、差额拨款及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全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中的在职、离退休人员等。
4、“被调查房屋坐落”栏,按照公安部门设定的门牌号码填写;新建房屋公安部门尚未编号的,以居民或居委会掌握的有关部门批准或建设单位临时设定的地址填写;如属违章建筑,则由调查单位按照掌握的信息填写。
5、“建筑面积”栏,按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建筑面积填写;房屋属承租关系的,由调查员按同单元同户型其他楼层已具备房屋所有权证中的建筑面积填写,或由调查员按《租赁合同》中记载的计租面积(计租标准如是使用面积,则除以0.75)填写;集体土地上的住宅可根据村委会及被调查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填写。房屋建筑面积保留到个位数,小数点以后四舍五入。
6、“房屋性质”栏,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统建解困房、解危安置房、落实侨房政策安置房、安居房及单位集资合作建造的住房按“经济适用住房”选项填写;“集体土地上住宅”是指建于农村及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的住房。
7、“房屋类型”栏,“高层”是指层数为8层以上(含8层)且带有电梯的房屋;“平房”是指地面以上为单层的房屋;“独立式住宅”一般指独户居住的单栋住宅,房屋四周不与其他住宅相连,有明确归属的私家性质周围用地及庭院;“多层楼房”是指除高层、平房、独立式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屋。
8、“成套情况”栏,“成套住宅”是指带独立卫生间、独立厨房的住宅,其他均属“非成套住宅”。
9、“被调查人家庭情况”栏,“人口数”是指在现被调查房屋中实际居住的家庭人口数;“家庭年收入”是指家庭人口年收入的总和。在填写时家庭收入以元为单位,尾数四舍五入。
10、“同住人情况”栏,如果被调查对象系借住、合伙租住和住集体宿舍的情况,则选择一人作为被调查人,被调查人和其他同住人按一个家庭进行登记,人口数及收入依据全部人口的总数及年收入总和填写。
11、“住房需求意向”栏,购房或租房是指被调查人五年内有新的住房需要,且有实际支付能力的情况。
12、“住房需求原因”栏,“外地迁入”是指户口由外地迁入本市居住以及外地来本地工作户口未随迁的家庭(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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