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关于国土房产行政执法
监察范围和责任的通知
厦国土房〔2004〕191号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率,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市区两级执法局执法责任和执法范围的通知》(厦府[2004]39号)、《福建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制度》的要求,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现将我局行政执法监察范围和责任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市区两级执法局执法责任和执法范围的通知》、《厦门市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我局对下列纳入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执法处罚权范围的违法行为,不再行使处罚权。
(一)土地资源管理方面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破坏耕地的。
(二)矿产资源管理方面
1、无证或越界开采矿产资源(含砂、石、土)的;
2、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
3、贩卖、承运无证开采的砂、石、土等矿产品及无准运手续运销矿产品的。
(三)房屋管理方面
房屋装修过程中破坏房屋结构、影响安全的。
(四)其他依法纳入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执法范围的国土资源与房产违法行为。
局机关业务处室和基层管理单位(指分局、房屋管理所和国土资源所,下同)在日常受理信访、投诉或管理过程中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移送单》,岛内由局执法监察处、岛外由分局移交属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二、下列违反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由我局进行检查、制止和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土地管理方面
1、不符合法定或出让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包括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进行房地产合作开发、房屋联建等;
2、闲置土地和拒不交还到期临时用地的;
3、未经批准,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的;
4、不按合同约定缴纳地价款的;
(二)矿产资源方面
1、无证或越界勘查矿产资源的;未按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未在规定时间开始施工的;勘查、开采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年检或弄虚作假、拒绝接受检查的;不按批准的勘查、开采方案(或设计)进行施工的;
2、不按规定办理勘查、采矿许可证变更或注销登记的;
3、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4、不按规定的时限和要求缴交矿产资源补偿费,勘探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
(三)房产管理方面
1、违法销售商品房的;
2、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
3、非法获取或涂改伪造房地产权证书、中介资格证书的;
4、侵占直管公房,擅自转让、转租直管公房的;
5、房屋租赁,逾期登记备案或不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金和房屋转租收益金的。
(四)测绘管理方面
1、未取得测绘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违法从事测绘活动的;
2、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
3、测量标志占地范围破坏地表状态,开发建设有损测量标志安全视野和使用效能的;
4、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5、发生重大测绘成果泄密事故的;
6、经测绘成果所有单位批准,违规分发、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
7、编制、印刷、出版、公开使用或展示地图,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版图或国界线,发生错绘、漏绘或泄密,危害国家主权或者安全的;
8、违规公开展示秘密(含)以上级别的地图产品的;
9、审核,展示或在电视、报刊、广告中使用地图(含示意性地图),出现明显政治性或技术性问题的。
(五)房屋拆迁方面
1、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3、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拆迁的;
4、委托不具备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5、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6、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
(六)其他应由我局查处的国土资源与房产(含拆迁)违法行为。
三、国土资源与房产违法行为行政执法责任
(一)市局负责思明区、湖里区土地、矿产和全市房产、测绘和拆迁违法行为的制止和查处。
(二)分局负责辖区内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的制止和查处;对房产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并提出行政处罚或处理建议报市局;及时移送测绘、拆迁违法案件并由市局负责查处。
(三)局机关业务处室、基层管理单位在从事行政许可和日常业务管理工作中,应加强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形成书面记录,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发出《违法行为制止通知书》,责令违法者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将违法情况及相关材料按照本通知的执法责任分别移送局执法监察处或分局查处。房屋管理所、国土资源管理所对辖区内的违法案件应派员参与查处。
(四)对于我局或基层管理单位所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公房租赁合同等合同,市局承办业务处室和基层管理单位必须加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履约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必要时,可会同执法监察处督促合同违约方履行合同义务。拒不履约的,局承办业务处室或基层管理单位应在有效诉讼期限内,将有关卷宗材料移交市局政策法规处,并配合依法启动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合同争议。
(五)对收办、转办、交办的举报件,负责承办的局机关业务处室或基层管理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初步查明事实。符合立案条件属市局管辖的,5个工作日内移交市局执法监察处立案;属分局管辖的,由分局自行立案,并在1个月内结案。对不具备立案条件的,局机关业务处室或分局应按时反馈调查结果。对于上级交办件,基层管理单位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将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市局分管领导。
对于上级督办件,局承办业务处室或基层管理单位必须在限定的时间内查清、结案。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按限定时间查清或结案的,应在时限届满前7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机关说明原因并申请延期。
四、对收办、转办、交办的举报件和上级的督办件,承办的局机关业务处室或基层管理单位在按上述时限办结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市局执法监察处反馈备案。
以分局名义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市局执法监察处报备。
分局以市局名义做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将调查情况和处罚决定报市局执法监察处审核后由市局分管领导签发,并在结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卷宗送市局执法监察处存档。
五、基层管理单位应对辖区内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按月统计并进行半年和年度情况分析,对移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案件应跟踪处理情况并形成书面记录,按月上报市局执法监察处汇总。
六、市局执法监察处、纪检监察室应加强对局机关业务处室和分局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对案件拖延不办或对违法行为查处不力,致使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或处理的,应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市局政策法规处应积极为局机关业务处室和基层管理单位提供执法方面的政策法律咨询服务。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