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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非法占地问题的处理意见 厦府[2004]3号

( 2006-01-08)

 

厦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

秩序中非法占地问题的处理意见

 

厦府[2004]3

 

各区人民政府、海沧管委会,市直委、办、局:

为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自查自纠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本着“自查为主、突出重点、重在整改、区别对待”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从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和支持乡镇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就我市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发现的非法占地问题,明确以下处理意见: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非法占地,按国土资源部、福建省政府及省国土资源厅的有关规定处理后,依法给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对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但不妨碍近期城市建设需要的,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办理临时工业用地手续。

12003130前建成投入生产并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

2、经所在区政府和规划部门认可。

三、临时用地报批程序

1、由用地单位(投资人)提出申请,经用地项目所在区和村委会确认同意;

2、城市规划区内的用地,在报批前应先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凭上述材料到所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四、供地方式及相关费用

1、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期满确需延期的,必须在期满前2个月办理延期报批手续;

2、临时用地期满或用地期间因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在接到通知起30日内,应无条件无偿自行拆除;

3、临时用地应根据土地权属,与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村委会签定临时用地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临时土地使用费。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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