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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勘查报批用地现场依法处理违法用地行为的通知

( 2003-10-15)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勘查报批用地现场依法处理违法用地行为的通知
闽国土资[2000]225号

各市(地)、县(市、区)土地管理局:
为严格履行建设项目用地审查会签制度,有效遏制用地单位未批先用土地行为,依法查处违法用地案件,根据我厅用地报件会审有关规定,现就执法监察机构参与审查用地报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审查建设项目用地报件中,执法监察机构要参与审查工作,严格把住用地单位未批先用土地的源头。每宗建设项目用地都要经两名以上执法监察人员实地勘查现场,并将是否有未批先用土地的勘查情况填入《建设项目用地现场勘查记录表》栏中。勘查人员签名后,报经执法考察机构或分管执法监察的部门领导审查同意后,加盖部门印章存入用地报件中备查。违法用地未经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的,用地报件不得组织报批。
二、市(地)土地行政区主管部门在审查下级转报的用地报件时,必须对实地勘查用地情况的真实性和是否已依法处理违法用地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填入《建设项目用地现场勘查记录表》栏中,署名并盖章。复核时,若认为用地勘查情况与实际不符或有疑义的,由执法监察机构派员到实地勘查,如有存在违法用地问题应依法处理;若发现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经依法处理违法用地,或作出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市(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其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予以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成其重新依法处理。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的,市(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转报项目用地报件。
三、执法监察人员在建设项目用地实地勘查现场时,应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发现用地单位有未批先用土地的违法行为,要如实填报。对因人为阻挠、干预执法监察人员如实填报违法用地情况,或执法监察人员隐瞒违法事实真相、袒护用地单位违法用地及与用地单位串通欺骗违法用地行为的,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及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追究部门有关领导、执法监察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对存在未批先用的建设项目用地,经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后,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罚没款交缴凭据以及党政纪处分建议书等附入用地报件中,供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机构审查。对用地单位违法行为处理确有困难的,报省国资源厅帮助处理。省厅执法监察机构在会审中,凡发现未经依法处理的建设项目用地,不予会签审批用地;或违法用地虽经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但对适用法律不当、处罚明显偏轻的,省厅将责成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重新作出处理,或由省厅直接作出处理后,再审批用地,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对因欺骗、隐瞒等行为,导致用地单位违法行为逃避查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议政府依法注销用地批文,并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附:《建设项目用地现场勘查记录表》(表格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二000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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