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办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征收费问题的复函 闽土法函[1995]009号
莆田市涵江区土地管理局: 你局涵土[1995]005号文《关于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征收费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根据政策、法规规定,对你们所请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有关的收费项目包括:土地使用权登记费、证书工本费、勘测丈量绘图费和图件编绘资料复制费等。具体收费标准按[1988]闽价(涉)字第324号[关于土地地籍管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土地局、测绘局、物价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对用地手续不齐全,按规定可以补办的,必须责成当事人补交漏缴的用地管理费用。当事人拒不缴纳的,不予登记发证。 (三)对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无用地审批手续建房或少批多占土地建房的,按1986年全省非农业用地清查的有关政策规定补办手续、补交费用后,予以登记发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无用地审批手续建房的,应按非法占用土地给予行政处罚,这种情况,不能采取补办手续、补交费用的形式予以登记发证;对少批多占部分土地,如地上建筑物确实无法拆除的,可先按照法律规定予以没收,再作价变卖,在同等条件下,当事人可以优先购买,经处罚后,可予以登记发证。 (五)对非法占用土地所处的罚款,变卖房屋所得的款项,以及补办用地手续所收取的管理费用,在性质上不属于中央和我省取消的“农村宅基地超占费”和在农村收取的“土地登记费”。你局在登记发证中,应注意政策界线,严格区别上述收费项目的收费范围及用途,以免引起部门之间的争议。你区有些部门对此类收费有不同看法,你局应当做好解释、宣传工作。 此复。
福建省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